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不服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