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易某某、罗某某要求被告醴陵市XX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易某某、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易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某、易某某、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