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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旺佳出口花炮厂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旺佳出口花炮厂诉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醴陵市旺佳出口花炮厂以与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协议,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旺佳出口花炮厂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旺佳出口花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旺佳出口花炮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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