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限公司诉被告醴陵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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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