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