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尹**、倪**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以被告所属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已实现,无需继续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