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醴陵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正冲金矿
开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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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