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株洲市惠洁**醴陵支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