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局国土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另一案相关,因此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株洲梅赛**务有限公司与株洲**监督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株洲市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湖**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会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刘**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慧洁**醴陵支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罗**与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xx诉被告株洲市xx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原告袁xx诉被告**办公室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
原告张x诉被告株洲市xx处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