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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罗**与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某、罗某某不服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3)第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罗某某已与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行解决支付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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