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xx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xx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株洲梅赛**务有限公司与株洲**监督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言*与株洲**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株洲市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慧洁**醴陵支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罗**与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龚xx诉被告株洲市xx局教育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原告湖**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局规划行政行为一案
原告湖**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局国土其他行政行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