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xx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xx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xx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