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3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与第三人株洲市**有限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株洲市天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与刘**、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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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株洲市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湖**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会其他行政管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