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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与刘**、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天元区征决(2014)X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田*2006年8月18日生育第一个男孩,2013年9月27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株洲市天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其行为违法生育子女为由,于2014年4月2日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天元区征决(2014)X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刘**征收社会抚养33264元、对田*征收社会抚养费33264元,合计征收66528元。被执行人刘**、田*在2015年1月10日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株洲市天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田*下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刘**、田*仍未履行,逐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天元区征决(2014)X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刘**、田*拒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缴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株洲市天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天元区征决(2014)X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刘**、田*在本裁定送达之后五日内自觉履行天元区征决(2014)X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缴款义务(刘**征收社会抚养费33264元、田*征收社会抚养费3326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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