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霍*威诉被告株洲**理局房产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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