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株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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