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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株洲**源局土地权属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汇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株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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