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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唐*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唐*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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