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的原告陈军诉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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