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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的原告陈军诉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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