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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x局工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8月22日受理原告株洲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x局工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被**x局于2011年10月9日撤销对原告x**司作出的(湘*)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1]第8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对原告作出(株)私营受理字[2011]第309号《受理通知书》,原告x**司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市xx局已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株洲市xx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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