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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株洲市x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7月11日受理原告唐xx诉被告株**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被告株**x局于2011年9月26日对原告的诉求作出答复。原告唐xx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株洲市xx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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