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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x诉被告株洲市x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2010年9月14日受理原告言x诉被告株洲市x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言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言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言x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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