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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华富出口花炮厂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华富出口花炮厂诉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醴陵市华富出口花炮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华富出口花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华富出口花炮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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