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醴陵**理局为第三人瞿*颁发的“醴房权证阳三办字第0002588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报请湖南省**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限公司与醴陵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新**限公司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正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兰**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醴陵市供销合作总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陈**与醴陵市规划局及第三人史**规划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茶陵县平水镇把集村江下组与茶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茶陵县平水镇把集村黄沙组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城市建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易和平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城市建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城市建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谭**、谭**与攸县人民政府、攸县国土资源局、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易凌*、新市**委员会、新市镇桐树村桐上组、新市镇桐树村桐松组国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与醴陵**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