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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醴陵**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发诉被告醴陵**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发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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