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肖**与株洲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潘**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肖*连诉株洲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潘**国土行政管理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以(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潘**已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是否参加诉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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