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肖*连诉株洲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潘**国土行政管理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以(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潘**已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是否参加诉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湖南**限公司与醴陵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新**限公司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正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兰**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醴陵市供销合作总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陈**与醴陵市规划局及第三人史**规划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茶陵县平水镇把集村江下组与茶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茶陵县平水镇把集村黄沙组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城市建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