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言*与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4
吴某某与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苏*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执行人郭**执行裁定书
被申请执行人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