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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醴陵市XX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醴陵市XX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凌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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