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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水利局与谭**水利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水利局因被执行人谭**未履行攸水罚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水罚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水利局查明:谭**在洣水右岸联星宋家洲吴家园组段弃置渣土入河道内,根据开挖实地丈量:长20米,宽8米,深3米,共计480立方米,该行为严重阻碍河道行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谭**以下处罚:1、限期二十天恢复原状;2、罚款:贰万元。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水利局所查明被执行人谭**违法弃土的事实清楚。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水利局于2013年12月13日向谭**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谭**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缴纳义务,2014年5月22日攸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对谭**应缴纳的罚款二万元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攸县水利局对谭**作出的攸水罚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谭**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水利局作出的攸水罚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谭**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水利局作出的攸水罚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所确定的罚款贰万元。

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谭**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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