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周**、朱**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9]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周**、朱**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9]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09]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周**、朱**于2008年10月8日生育一男孩,为二孩,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周**、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4月27日对周**、朱**作出攸计生征字[2009]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697.5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697.5元,合计293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周**主体错误。因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攸计生征字[2009]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9]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