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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攸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攸环征字2010-01-001、2010-01-01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环征字2010-01-001、2010-01-01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保护局查明:被执行人株洲**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二季度排污费征收额为每季度169000元。攸**保护局认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株洲**有限公司应当缴纳上述排污费。据此,攸**保护局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分别于2010年3月1日、3月2日对株洲**有限公司作出攸环征字2010-01-001、2010-01-01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决定征收株洲**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二季度排污费合计33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护局所向被执行人株洲**有限公司征收排污费的事实清楚,株洲**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仅缴纳了100000元排污费,欠缴238000元。本院认为:攸**保护局对株洲**有限公司作出的攸环征字2010-01-001、2010-01-01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株洲**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攸环征字2010-01-001、2010-01-01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二、限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攸环征字2010-01-001、2010-01-01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所确定的缴纳一、二季度排污费合计338000万元,已缴纳100000元,下差238000元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3600元,由被执行**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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