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茶平计生征字(2014年)第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9日,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茶平计生征字(2014年)第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龙**、谭**2011年9月5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6500.00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400.00元计算,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0.0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6800.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9800.0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7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又送达了茶平人口催通(2014年)第93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980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按催缴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茶平计生征字(2014年)第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