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周**与茶陵县腰陂镇人民政府、茶陵县公路局、茶陵县腰陂镇巨田村下溪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苟诉被告茶陵县腰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茶陵县公路局、第三人茶陵县腰陂镇巨田村下溪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周*苟以与被告和解了,达成了一致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周**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撤回对茶陵县腰陂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周**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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