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苟诉被告茶陵县腰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茶陵县公路局、第三人茶陵县腰陂镇巨田村下溪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周*苟以与被告和解了,达成了一致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周**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撤回对茶陵县腰陂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周**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