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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茶**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华诉被告茶陵县水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华、被告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水利局作为招标单位,通过茶陵县招投标局于2010年9月6日在中国采招网就茶陵县界枣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经营权租赁合并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要求项目在2010年11月30日前竣工。2010年9月20日茶陵县招投标**程建设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土建施工工程中标。

原告奶奶候富姑于2014年6月29日因病去世。原告认为,被告茶**利局在其村没有架自来水的情况下,宣布该工程2012年竣工,其奶奶是受欺骗饮用不安全的水导致生病去世,对其奶奶的过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奶奶死亡的各项损失21562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候富姑的死因原告不清楚。候富姑生前生有七个儿女,目前都还健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奶奶候富姑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尚还健在,其作为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违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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