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XX镇XX村XX小组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下发了(2011)炎法行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行政裁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XX县XX镇XX村XX小组在炎陵县**理委员会的收入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谭**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尹**、谭**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文添花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谭**、吴**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戴**、洪燕子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原审第三人湘潭县云湖桥镇人民政府工伤行政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湘潭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