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XX镇XX村XX小组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XX镇XX村XX小组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下发了(2011)炎法行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行政裁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XX县XX镇XX村XX小组在炎陵县**理委员会的收入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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