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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诉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经济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经济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湖南**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于2015年6月10日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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