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洪**、潘**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金)计生证字(2014)X14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