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谷沛丰房屋征收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乡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5日对谷**作出的湘**通(2013)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于2014年8月7日房屋征收部门湘乡**理局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湘乡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湖南**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湘乡市人民政府对谷**作出的湘政通(2013)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