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湘人社监决字(2013)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湘人社监决字(2013)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