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蒸S计生征决字(2014)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邓**与耒阳市**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衡**房产管理局方**为与被上诉人湖南蒸阳陶瓷厂房屋行政颁证一案
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局雁峰分局工商行政赔偿一案
上诉人衡东县吴集镇坪桥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衡东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衡东县**民委员会、衡东县吴集镇坪石村第一、二、四、五、七村民小组林地行政处理决
上诉人祁东县人民政府为与被上诉人周和平国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段记发与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丰**任公司碎碳眼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株**水煤矿炭山坡井与攸县工伤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中专、周双于计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刘**计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