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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水煤矿炭山坡井与攸县工伤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炭山坡井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其他行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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