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周**、肖**、柳*、肖**、肖**、肖**诉被告祁东县环境保护局、第三人祁东**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七原告以本案争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周**、肖**、柳*、肖**、肖**、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七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