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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局与张*飞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祁东县民政局、第三人唐柏桥婚姻登记无效一案中,原告张**以本案争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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