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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与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行登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上诉称,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行政裁决的人,既不作回复、解释,也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关于田螺山土地所有权利益的损失,侵犯了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村民的民权,本案进入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行政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认为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将寨岭田螺形山的相关土地划归新邵县坪上镇潘东村并征用补偿而提起的诉讼,亦即西冲村5组与潘东村之间对相关土地存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要求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对单位间争议土地进行确权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新邵县坪上镇西冲村5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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