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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祁东县民政局不履行复转军人安置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祁东县民政局不履行复转军人安置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2015年5月21日,被告祁东县民政局提供答辩状。2015年5月30日,原告曾**申请追加祁东县人民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原告曾**系城镇户口,2004年11月在祁东应征入伍,分配在江苏省**第三中队服兵役两年,2006年12月退伍转业回祁东。与原告曾**同时退伍的73人全部安排工作,唯独原告曾**没有安置卡,未予安置,造成原告曾**无工作,无补偿款,无田土,无生活来源的困局。为此,原告曾**无数次向被告祁东县民政局要求落实安置政策,而被告祁东县民政局一直不予解决。2014年7月以来,原告曾**被迫向湖**人大、衡阳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上访,上级领导部门来函督办落实,但至今无结果。原告曾**不能享受安置待遇,被告祁东县民政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按2014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的标准补偿原告曾久料8年另5个月的生活费合计223630元。请求判令被告祁东县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安置原告曾**工作;被告祁东县民政局补偿原告曾**生活费2236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祁东县民政局辩称,行使安置退伍军人法定职责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故被告祁东县民政局没有安置复转军人职责,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没有《优待安置证》,不能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不能安排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是退伍军人,其要求落实安置政策及要求补偿生活费的诉请,系涉及退伍军人提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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