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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邵阳市茶元头乡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请求邵阳市茶元头乡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上诉称,1997年北塔区人民政府创建u0026ldquo;北郊渔场u0026rdquo;,占唐*耕地2.78亩导致损失10万元;2008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唐*又有6亩多土地耕作层被剥去,除种树外失去利用价值而荒芜,损失10万元;2008年推倒唐*正在作业的红砖窑,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合计损失100万元。上述损失有事实证明,一审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认为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但唐*未就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提交证据,故原审认定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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