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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匡**诉被告邵东**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太平诉被告邵东**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匡太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匡**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太平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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