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太平诉被告邵东**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匡太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匡**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太平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罗**、廖**与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邵阳市茶元头乡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新邵县人民政府及湖南中**任公司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新邵县人民政府及湖南中**任公司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何**因不服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一案
原告赵*初要求撤销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及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曾**、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邵东县廉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请求确认邵东县公安局抢夺手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