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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邵东县廉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姜**诉被告邵东县廉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刘*、姜**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姜**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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