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姜**诉被告邵东县廉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刘*、姜**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姜**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原告何**因不服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一案
原告王**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匡**诉被告邵东**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赵*初要求撤销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及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曾**、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要求被告邵阳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邓**、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
原告彭**要求撤销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赔偿一案
原告文**要求撤销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