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何**因不服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何**、何**、胡**、何**、何**因不服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邵**辖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何**、何**、胡**、何**、何**以其已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何**、胡**、何**、何**已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和解,现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何**、胡**、何**、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何**、胡**、何**、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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