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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请求确认邵东县公安局抢夺手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金**的行政起诉状,经本院法律释明后,起诉人拿回诉状。2015年1月29日,起诉人再次提交诉状请求确认邵东县公安局抢夺、损坏手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邵东县公安局赔偿起诉人手机一台、向起诉人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amp;rdquo;,本案中,起诉人金**诉请的邵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抢夺、损坏手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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