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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邓**、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邓**、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邓**、张**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作出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120140375号和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1201403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邓**、张**于2007年1月20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属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5132元;于2014年2月6日生育第二个小孩,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32080元。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将该两个决定书送达邓**、张**。在法定期限内,邓**、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13日,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邓**、张**送达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催告邓**、张**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邓**、张**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催告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邓**、张**作出的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120140375号和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1201403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邓**、张**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721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邓**、张**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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